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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跨境支付再迎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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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跨境支付再迎利好!

作者:Ebpay支付POS机办理    发布时间:2023-12-03 09:30:03     浏览次数 :


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简称《意见》),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
《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给予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 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 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有助于便捷快速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
反垄断方面,《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召开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 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
国办发文,跨境支付再迎利好!(图1)
《意见》指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持续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开展基础。
《意见》从五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
一是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助于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
二是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有助于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有助于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组织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有助于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三是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等应用;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推行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有助于监管信息共享互认;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组织召开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五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国办发文,跨境支付再迎利好!(图2)

今年7月21日,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实施,支持银行和支付组织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开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
二是将支付组织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全部经常项下
三是明确银行、支付组织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
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组织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给予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有助于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开展的持续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开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国办发文,跨境支付再迎利好!(图3)

附件:《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分析你的客户”“分析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组织(以下简称支付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组织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给予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组织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召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组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组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三、参与给予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实行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四、境内银行在为支付组织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组织展业能力,与支付组织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组织(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组织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组织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五、召开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组织合作召开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实行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给予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一)境内银行、支付组织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组织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三)境内银行、支付组织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组织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组织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给予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与支付组织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组织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给予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组织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给予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组织给予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组织业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组织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组织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组织召开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召开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组织应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内银行和支付组织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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