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bpay支付POS机办理 发布时间:2023-12-03 09:30:03 浏览次数 :
今年7月21日,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实施,支持银行和支付组织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开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
二是将支付组织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全部经常项下。
三是明确银行、支付组织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
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组织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给予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有助于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开展的持续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开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附件:《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分析你的客户”“分析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组织(以下简称支付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组织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给予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组织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召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组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组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三、参与给予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实行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四、境内银行在为支付组织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组织展业能力,与支付组织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组织(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组织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组织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五、召开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组织合作召开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实行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给予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一)境内银行、支付组织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组织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三)境内银行、支付组织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组织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组织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给予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与支付组织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组织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给予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组织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给予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组织给予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组织业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组织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组织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组织召开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召开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组织应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内银行和支付组织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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